【路政教学】路政管理法律应对/科技治超 长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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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容:路政管理法律应对 以及 科技治超长效治理 节选)
本次培训是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道路教研部围绕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的中心工作开展的,目的是要通过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让基层更好地把握路政方面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提升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公路系统从事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进一步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
培训班上,张汉华以《大力推进科技治超 实现常态长效治理》为题,从湖南治超工作实践与体会、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体系建设背景是什么、治超非现场执法定义与特征及湖南探索、怎么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体系建设抓、如何确保治超非现场执法体系建设有效推进四个方面进行了讲授。
张汉华说,治超非现场执法是实现超限超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途径。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公路管养现代化,而公路管养现代化突出体现在科技治超,特别是治超非现场执法。因而,依托现有科技手段实行治超非现场执法是实现超限超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途径。
张汉华介绍, 2017年上半年将在长沙、郴州、常德、湘潭、湘西5市州组织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下半年其余9市选取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2018年全面启动治超非现场执法。张汉华还介绍了我省湘潭市科技治超情况和临澧县治超非现场执法探索实践。
据悉,湖南自2014年9月开展集中治超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和全力支持下,全省交通部门主动担当治超主力军,唱响“治超是维护公路发展成果、加强安全管理的关键抓手”主旋律,全省治超工作实现从被动应付到主动作为转变、从分散无序到集中统一转变、从攻坚战向持久战转变、从集中有力打击向长效治理转变,呈现出好的形势、好的趋势、好的态势。
一是“政府主导”治超体系基本建立。形成“政府主导、交通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治理体系,形成强大治超合力。
二是“全覆盖”治超网络逐步构建。投入近3亿元用于补助,设置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172个,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26个,在建或建成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系统120套,为全省131个县级行政管理单位统一配备流动治超车,形成以“治超站为主、流动治超为辅、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系统为补充”的“站上查、点上测、路上巡、面上堵”的治理网络。
三是信息化平台建设有效推进。建成8个市级、44个县级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建成和在建不停车检测系统120套,为实现常态长效治理奠定基础。
四是“铁腕治理”治超成效初步显现。2016年底全省站点超限超载率控制在0.1%以内,车货总重49吨以上的恶性超载现象基本消除。
五是“严管重罚”治理体系完整建立。普通公路严格落实卸载、割“马槽”车、顶格处罚三项措施,高速公路严格执行惩罚性计重收费标准。实行“一超四究”,“四路同治”同步推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城市道路超限超载治理。
六是“全民参与”治超氛围基本营造。坚持把宣传发动作为先导工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治超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治超工作氛围。
摘要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
为什么要赔偿?
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据
1、公路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路政管理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民事法律的依据
1、民法通则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现在普遍的做法
赔偿费收费主体: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
赔偿费标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公路赔偿收费标准
赔偿费收费行政:行政事业性收费
赔偿费的收费程序:按法定程序进行
收费公路的不同
收费主体:由路政管理机构收取,应变为经营管理单位收取
收费票据:由财政票据,应变为经营管理单位的财政票据(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或税务发票(经营性高速公路)
收费程序:路政管理规定中的行政程序,应变为经营管理单位的民事程序(协商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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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在四天的时间里,让我们更好地学习了公路路政方面的新理念、新方法。大家得以聆听名师教诲,耳目一新,视野拓宽,理念上受到了冲击,知识上得到了充实和更新,能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感谢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给我们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机会!再见了老师和同学们,回去常联系!